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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和新环保法有分歧,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5-03-23 点击量:1897

    不久前,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提出,希望环评法的修改能够列入人大的工作计划。的确,在新环保法明确按日计罚等创新性条款,亮出锋牙利齿"的情况下,其配套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简称环评法")仍有些与其不协调之处。两部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的内容确实不*一致。

    比如,新环保法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环评法对环评范Χ的规定却相对较窄。再比如,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满足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且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而环评法仅规定建设单λ在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防治污染设施等进行重大变动后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而无需符合此前批准的环评文件,等等。

    但环评法zui主要的问题,还是其自身不给力"导致实施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比如,环评法允许有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补办手续,这就导致企业或项目可以先上马后补办,大量边建设边环评"的项目上马,与法律的缺洞不无关系。环评法的不完善,还给腐败留下了空间。今年2月,中央巡视组向环保部反馈专项巡视情况指出该部存在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问题,跟这不无关系。更多详情请点击www.zcboyu。。com

    国家环保局首任局长曲格平曾直言:环保部真正的、zui大的权力是环评"。为遏制权力寻租,陈吉宁提出了环评机构一律脱钩的要求。脱钩之举的意义自不待言,但它zui终也得解决其利益附属问题。要想阻断其腐败链条,并且使环评法成为新环保法实施的助推器,必须给某些缺洞打上补丁。

    环评法的修改,*要务是要解决环评的程序问题,让程序成为遏制环评任性"的坚强堡垒。要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使必须进行环评的规划和项目只能依法进行环评,没有旁门左道"。程序设计要坚持环评前置"原则,不能以简政放权的名义放松环评前置"的要求。

    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一法批准环评报告的机构和负责人的惩处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非法起草和批准环评报告的机构和人员,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要终生禁入环评行业。包括眼下存在的环评腐败存量,也不能轻易放过,而要纳入反腐框架下严加追究,让对环评腐败的追责落到实处。

    在新《环保法》亮出锋牙利齿"的情况下,与之配套的环评法仍有些与其不协调之处。而要消除环评腐败,就必须给这些缺洞打上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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